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精神,加快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试点省的工作部署,按照“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资质申报渠道
(一)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许可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
(四)从事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时,只核验一类满足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经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境外工程业绩。
二、扩大承包工程范围
(一)二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在其资质类别内承接上一等级资质一定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企业施工能力、信用及履约情况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企业技术负责人符合上一等级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2.企业承揽工程项目负责人具有上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业绩;
3.企业信用良好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
(二)具有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项同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细化监管措施,及时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加快数据归集共享,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做到件件有落实。
(二)加大惩戒力度。对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批准其申请,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项资质。对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信息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开。
(三)规范企业资质变更。对依据本通知获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
优化资质管理是推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具体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安徽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精神,加快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试点省的工作部署,按照“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资质申报渠道
(一)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许可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
(四)从事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时,只核验一类满足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经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境外工程业绩。
二、扩大承包工程范围
(一)二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在其资质类别内承接上一等级资质一定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企业施工能力、信用及履约情况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企业技术负责人符合上一等级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2.企业承揽工程项目负责人具有上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业绩;
3.企业信用良好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
(二)具有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项同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细化监管措施,及时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加快数据归集共享,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做到件件有落实。
(二)加大惩戒力度。对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批准其申请,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项资质。对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信息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开。
(三)规范企业资质变更。对依据本通知获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
优化资质管理是推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具体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安徽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2018-5-29 8:53:15 浏览人次: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