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滁州市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u 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ZCIA. 第二条 滁州市建筑业协会性质:滁州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市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市政工程及其他建筑业和相关的科研、设计、咨询、监理、教学、建材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行业性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滁州市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联合全市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 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建筑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和合作交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制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魂聚力。 第五条 协会接受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滁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代表,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安徽省滁州市。 第七条 协会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294 号(原建管处老办公楼五、六楼)邮编:239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行业的方针政策、标准和法规,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的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规划,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准入条件的研究和制定。 (三)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制度建设。组织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自律条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的关系。 (四)认真贯彻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参与新技术成果、行业工法的推广。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调查处理协调办理相关工作。 (五)参与组织开展行业各类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及专题研讨班、各种专业和学术交流活动,进一步提高建筑业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的技术素质;为会员单位提供工程建设信息,建筑机械租赁需求信息;提供建筑管理技术及法律法规、经济技术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开展行业“创优评先”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和优秀人才。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品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七)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相关社团组织交流和合作,鼓励和支持会员单位参加域外市场竞争。 (八)承办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开展相关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 (三)按本协会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四)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五)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且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单位。 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照明、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咨询、建材和相关的科研、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取得与行业相关的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审核资料和《入会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取本协会编辑的会刊,信息等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单位或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特殊情况时,经理事会批准,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会员代表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理事、监事的继任和增补;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有关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10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滁州市建筑业协会五届一次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