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具体资料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全资子公司间分立办理需提供的资料:
1、新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原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
7、新企业注册人员(有资质的核查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无资质的提供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执业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8、分立方案;
9、原企业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10、原企业法律承续(含债权债务)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需所有企业共同签署);
11、新企业法人承诺书(无债务纠纷、未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12、原企业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二)建筑业企业合并办理需提供的资料:
1、新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原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
7、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注销申请);
8、新企业注册人员(有资质的核查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无资质的提供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执业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9、合并方案;
10、原企业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11、原企业法律承续(含债权债务)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需所有企业共同签署);
12、新企业法人承诺书(无债务纠纷、未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13、原企业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说明:
1、“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2、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中,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变更表上签署意见。涉及企业有母公司的,还应提供企业母公司的批复文件。
三、办理程序
(一)三级资质企业分立、合并办理程序
1、企业将纸质材料报市住建局建管科审核、审批、公示、公告;
2、企业凭公告文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打印资质证书。
(二)二级资质企业分立、合并办理程序
1、企业在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平台中的“重新核定”中上传电子档案,进行网上申报;
2、住建局窗口受理,住建局建管科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
(三)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分立、合并由住建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