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办),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办〔2018〕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四库一平台”信息,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工商信息、企业信用、代表性业绩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等。
三、招标人应依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用以及从事该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及业绩、信用等情况,依法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资格等级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处罚,谁发布”原则,处罚信息应在7日内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发布,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向社会公开,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018年4月26日
2018-5-2 9:26:37 浏览人次: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