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宿松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持续优化“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和《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申报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明确申请范围
(一)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工程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严禁建设单位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个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按照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二)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采用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依法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程,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四)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鼓励我省建筑业骨干企业与央企、外省大型企业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联合体项目业绩认定应根据施工合同及联合体成员协议,按各成员实际施工业绩确认。
三、优化审批流程
(一)依法审查施工许可要件,凡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事项,一律取消。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规设置“搭车”事项,不得收费。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规范申报程序。建设单位应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分厅或安徽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ahjst.gov.cn)-协同办公-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录入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四、完善变更管理
(一)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应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分厅或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ahjst.gov.cn)-协同办公-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办理。
(二)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从严把握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切实加强企业履约管理。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变更,且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业绩等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变更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发布。严禁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低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提升服务效率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服务窗口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任务和责任,组织窗口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实行“一对一”服务,帮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施工许可证申报工作。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应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办理,积极推行窗口受理、窗口审批、窗口出件的办理模式,实现办事人“最多跑一次”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监督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施工许可证作为“双随机、一公开”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擅自变更、不到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四)规范施工许可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施工许可前置要件,对借施工许可之机违规设置“搭车”事项、违规收费等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对问题较多、企业反映强烈的地方,我厅将通报批评。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2019年3月19日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持续优化“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和《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申报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明确申请范围
(一)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工程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严禁建设单位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个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按照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二)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采用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依法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程,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四)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鼓励我省建筑业骨干企业与央企、外省大型企业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联合体项目业绩认定应根据施工合同及联合体成员协议,按各成员实际施工业绩确认。
三、优化审批流程
(一)依法审查施工许可要件,凡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事项,一律取消。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规设置“搭车”事项,不得收费。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规范申报程序。建设单位应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分厅或安徽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ahjst.gov.cn)-协同办公-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录入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四、完善变更管理
(一)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应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分厅或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ahjst.gov.cn)-协同办公-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办理。
(二)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从严把握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切实加强企业履约管理。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变更,且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业绩等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变更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发布。严禁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低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提升服务效率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服务窗口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任务和责任,组织窗口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实行“一对一”服务,帮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施工许可证申报工作。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应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办理,积极推行窗口受理、窗口审批、窗口出件的办理模式,实现办事人“最多跑一次”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监督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施工许可证作为“双随机、一公开”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擅自变更、不到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四)规范施工许可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施工许可前置要件,对借施工许可之机违规设置“搭车”事项、违规收费等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对问题较多、企业反映强烈的地方,我厅将通报批评。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2019年3月19日
2019-3-22 10:17:46 浏览人次: 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