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5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持市县一体、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
第二章 交易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在省政府决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处罚权。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等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外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检查并依法惩处。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情况的比对,做好项目交易见证服务,加强对开评标环节各方主体行为的指导,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六条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大数据甄别平台。以公管部门为主,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数据碰撞等科技手段,加大围标串标甄别系统随机抽查比例,对投标人数量较多的项目重点甄别,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行为及时甄别。
第七条 完善项目履约监管系统,实行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在线监测监管。建立项目交易全过程及各相关单位履职情况月通报机制。各监管部门主动接入公管部门建立的监管系统,实施日常监管,通过抽查、检查等方式主动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开展随机抽查,不定期对项目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督查。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类项目特点,出台相应的交易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变更范围、程序及主体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控件价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九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用信息管理。公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市场主体信用分评定管理办法,充分运用市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建设工程投标企业信用信息,加大信用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运用,加强对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活动及履约信用管理。推进联合惩戒,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招标采购、项目建设、合同履行、工期进度、项目验收等交易活动全过程负责。
项目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选择、交易方式确定、招标采购条件设置等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决策。要依法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信息,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核实中标人资质、业绩、奖项及证书,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加强履约和验收管理。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按要求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填报项目有关信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管部门报告。
重大或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后,项目单位应当邀请3名及以上设计类或审计、造价类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或控制价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集中论证。对出现重大错漏项或严重高估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或造价编制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组建项目组,实行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度,办理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从事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信息、答复质疑和异议、主持开标、资料归档等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适时更新。
工程建设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成员应当为投标单位缴纳社保人员。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递交不弄虚作假投标、不参与围标串标、不借用资质挂靠投标、不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诚信承诺书。中标后及时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完成中标项目。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依法评标,严格遵守评标评审纪律,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三章 交易活动规则
第十四条 规范招标项目的业绩、奖项等招标条件的设置。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得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房建、市政及公路项目1亿元及以上、装饰装修单体项目2000万元及以上、园林绿化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大桥及以上桥梁项目、水利工程项目B类及以上可适当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1至2个。技术较为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设置的企业业绩、奖项一般不超过2个。特殊或技术较为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单位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专家会商后,可适当增加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和奖项1至2个。
企业资质等级、业绩、奖项设置应与项目规模、质量等要求相适应,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设置歧视条件和差别待遇。工程建设项目的业绩、奖项不得成为资格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项目性质特殊、技术复杂的或潜在投标人质疑较多无法确定的交易文件,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论证,充分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探索实行资信、技术及商务评审“两阶段”评标办法。
资格审查实行有限数量制,扩大资信公示范围,对参与投标的企业业绩、奖项实行全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面试答辩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甄别。
项目单位在评标办法中要求答辩,并作为合格要素之一的,项目负责人不参加答辩,视为放弃投标,答辩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主要情况和投标文件编制主要内容不熟悉,对项目管理关键环节不清楚的,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考察约谈机制。项目单位牵头负责,公管等部门参与对预中标单位进行考察约谈、警示提醒,防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除法定情形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经项目单位审核同意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变更公告,报行业主管部门网上变更。变更前的项目负责人半年内在本市区域内不得作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 为防止恶意低价中标,项目单位应当将低价中标防范措施和相关违约责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评标评审环节加强对报价合理性审查。评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条 鼓励项目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优质优价”要求,对工期、质量和奖项均达到要求的项目,给予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班子成员奖励。对严重拖延工期、质量验收不合格和招标中要求的奖项未达到的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施工、监理单位违约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交易;
(二)擅自提高招标条件、采购标准;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人、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七)未依法公开交易标准、交易结果、项目合同等信息的;
(八)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投标人、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二)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