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实施意见》,从源头治理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违规操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实施意见》紧扣“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突出问题,对监管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规范项目招标行为 禁止项目违法发包
《实施意见》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未经审批核准的项目或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不得为其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倡导合理低价中标
《实施意见》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实施意见》要求,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倡导优质优价、优质优先。
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用 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
《实施意见》要求,应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定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以及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市场准入限制。
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
《实施意见》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
加强项目前期造价控制 避免决策失误、设计浪费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推行限额设计和优化设计。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同步编制设计概算。3000万元以上项目推行委托咨询评审制度,经审批核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禁止建设、设计单位突破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限额,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禁止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周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加强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 合理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实施意见》要求,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理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概算10%的不予备案,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核准部门审核。严格控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招标项目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均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超过10%的不予备案。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探索推行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节约项目投资。
加强合同价格管理 备案合同为结算根据
《实施意见》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施工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备案。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从严控制。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分级审批制度,推行重大设计变更专家论证和公示制度,因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原审批核准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审批核准,且在施工现场公示审批核准后的变更内容。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变更的项目,必须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应追责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不予纳入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的工程变更。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给予奖励。
强化结算管理 推行过程结算
《实施意见》要求,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以施工合同为基础,充分应用过程结算所形成的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进度款支付等文件,形成最终竣工结算文件,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合同履约追偿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分解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参建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
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提高项目监管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审计、公管等监管部门应建立协同配合的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项目的审批核准、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程变更等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三备案”制度。实行项目审计全覆盖,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审计移送处理的合作机制。审计机关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协审机构,必须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代替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加强信息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意见》提出,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