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规范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7年3月30日
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履行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责任,其基本原则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创新驱动,规范行为,公平公开,诚信自律。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五条 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立项、编制、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制和下达,由申请制定标准的主编单位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提出立项申请,主编单位不应超过2个。
第七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标准的必要性、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说明;
(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内容比对(包括国内、外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来源:
(一)编制单位自筹;
(二)中国建筑业协会自筹;
(三)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十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将编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存档。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十二条 编写团体标准可参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或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团体标准,标准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十三条 在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送相关企业和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可以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对征集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送审稿。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对主编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通过后形成报批稿,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批准后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编号和发布。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的代号(T/)、中国建筑业协会代号(CCIAT)、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并组织宣贯与培训。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中国建筑业协会适时组织主编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团体标准,可纳入中国建筑业协会相关奖项的评选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团体标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