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规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安[2013]167号)文件要求,我处3月份对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一体化”企业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方式
对4家发放备案证书的高处作业吊篮“一体化”企业进行三个方面检查:一是审查企业的安全管理资料。二是采取暗访的方式,对吊篮维修场所进行突击检查。三是组织专家对施工现场吊篮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二、存在的问题
(一)吊篮“一体化”企业的安全管理资料情况
申锡机械有限公司安装验收资料不完整;江阴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装验收资料不完整,业绩信用登记不全,缺少监理单位意见;4家延期企业均缺少2017年已使用吊篮的检测报告。
(二)吊篮维修场所情况
申锡机械有限公司的吊篮维修场地无维修材料和设备,拆下的吊篮未进行维修保养。
(三)施工现场吊篮安全状况及安拆方案、应急预案
施工现场吊篮普遍存在配重块破损、上限位装置无效现象,部分吊篮存在防坠安全锁超过标定期限、安全钢丝绳不悬垂、安全绳固定不可靠、未设置重锤等现象。施工现场吊篮安装方案,多存在无针对性,无审核审批手续现象。
三、处理意见
“吊篮一体化”延期企业应按照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隐患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拒不整改者,暂扣“吊篮一体化”证书直至吊销。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严格落实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安[2013]167号)文件要求:
我市吊篮的租赁、安装、拆除、移位、日检、维修、保养等必须统一由吊篮“一体化”企业实施。各建筑工地不得使用非吊篮“一体化”企业的吊篮。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除、移位吊篮。吊篮“一体化”企业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一体化”服务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吊篮安装(及移位)完毕并自检合格后,吊篮“一体化”企业应与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逐台验收、整机检测,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使用验收表》(GJG202-2010中表8.2.2)存档。未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一经发现责令其拆除并扣除项目安全信用分,情况严重者吊销“一体化”企业证书。
吊篮“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吊篮的租赁、安装、拆除、移位、日检、维修、保养等各环节的档案资料,应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由专职安全员每日对吊篮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使用单位应联合吊篮“一体化”企业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吊篮。
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8年6月4日